发布时间:2024-10-1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和《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要求,现将我行降低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调整范围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将实施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
(一)我行已发放的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限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固定利率和人行基准利率的贷款须先转为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调整。
(三)执行利率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
二、 调整规则
(一)LPR浮动利率贷款
如贷款利率高于LPR-30BP,则将贷款加减点幅度调整为减30基点(即LPR-30BP)。
(二)固定利率贷款、人行基准利率贷款
先以最新LPR作为定价基准转化为加减点形式的浮动利率贷款,如转化后的贷款利率高于LPR-30BP,则将贷款加减点幅度调整为减30基点(即LPR-30BP)。
三、 调整方式
(一)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将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加点的方式进行批量调整。
(二)对于调整范围内的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开始批量调整,10月31日前完成系统处理。
(三)对于调整范围内的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2024年10月23日(含)前向贷款经办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成转换的,将于2024年10月25日一并批量调整。10月23日之后提出转换申请的,我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后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后完成调整。
四、 温馨提示
(一)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有异议,可在2024年10月23日(含)之前向贷款经办网点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日期前未提出不同意调整申请的,视为同意按照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
(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借款-我的借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
(三)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四)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仅调整贷款利率加减点,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为便捷客户,客户无需重签贷款合同或补充协议。
(五)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如您有疑问或对于调整后的利率有异议,请咨询我行贷款经办网点。
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理解与支持!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