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合约

20235月制定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达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及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自愿向乙方申领使用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达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甲方授权乙方根据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在双方相关业务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甲方授权乙方因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随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以上统称“征信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司法、民政、物流、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资信评估机构等合法留存本人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查询、使用和保存授权人在征信机构中的全部信用信息、信用报告、社保公积金缴存信息身份、财产、资信、学历、婚姻、诉讼执行和其他有关情况,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乙方超出上述权限查询甲方个人信用信息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乙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乙方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合约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包括一级、二级外包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乙方是否批准甲方的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甲方。乙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的所有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4、甲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符合乙方发卡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以及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办理附属卡。甲方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且甲方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主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收到通达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2、乙方将在相关资料中明确信用卡使用有关规定,并通过网站公布等渠道向甲方提供,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已理解掌握并遵循乙方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或查询。

3、甲方应当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信用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信用卡查询密码适用于乙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信用卡交易密码适用于信用卡取现和消费。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甲方须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妥善保管动态验证码,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转借或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如甲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柜面、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因通达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通达信用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4凡使用有效设置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甲方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有效设置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乙方与甲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能够证明甲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和签名,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相关风险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5、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乙方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乙方应以官网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6、银联IC卡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并设定最高余额上限,甲方圈存(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后可进行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不可挂失、不可取现、不可注销,不可止付。

7、甲方消费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乙方将对全部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款项获得清偿时止,按照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0.7倍,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实际适用于甲方的利率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确定。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甲方。

甲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除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还将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

8、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乙方对当期全部透支款项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清偿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支付违约金,最低收取5元。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通达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账单全额计算部分,除全额计算部分外的账单金额10%其中账单全额计算部分包含上期未还最低还款额部分,本期消费超限部分,本期费用总额,本期利息总额,本期预借现金总额,本期分期付款分摊总额。

9、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乙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甲方通达信用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10、乙方对甲方信用卡溢缴款及电子现金余额不计付利息。

11、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乙方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短信或其他电子渠道(含网站公告、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等)告知甲方。甲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甲方的还款义务,无论甲方是否接受乙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甲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甲方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2、乙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甲方历史用卡记录向甲方收取年费。

13、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变化、出现监管规定的或乙方认定的风险特征等情况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制或取消甲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并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正规交易发票、消费签账单等);甲方不得因乙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通达信用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4方将按方预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住宅地址、通讯地址、单位地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及其他经方提供或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和其他地址等)向其发送通知。

甲方应确保在申请表、乙方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营销通、网申系统等)填写的住宅地址、通讯地址、单位地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完全准确、有效,上述任一地址均为本合约涉及和有关的各类通知以及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送达时的送达地址。任何通知只要发往以上任一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

方同意,上述有关送达的条款同样适用于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司法机关可通过其预留的上述通讯地址或住宅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诉讼期间方变更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还应书面通知法院预留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前,仍以原预留通讯地址或住宅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准。甲方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在申请表、乙方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营销通、网申系统等)填写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电子联系方式,采用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产生同样法律效果。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发出的通知或文件,以及与本合约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发出的仲裁或诉讼文书等,如采用亲自或委托递交的方式,则以甲方或甲方收件代理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快递或挂号信进行邮递的方式,则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乙方预留地址不准确、乙方拒绝签收、乙方未及时通知更新地址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采用短信、APP、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乙方或争议解决机构系统记录的发出信息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同时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及同意乙方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公司、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短信等发送凭证。甲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如甲方任何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联系地址、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及时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通过甲方所留信息无法与甲方取得有效联系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约。

15、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不能正常用卡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有权提出异议。

16、甲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17、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和乙方的审批条件对甲方的分期付款申请进行审批,经乙方审批同意,甲方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分期数、利息收取标准等业务规则以乙方网站、电子银行等渠道的公示内容及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为准。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的,还应遵循相应的分期付款约定条款。

18为便利甲方的小额交易用卡,乙方发行的银联IC卡初始设置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修改交易限额或关闭此项服务。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1、乙方将通过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甲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乙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甲方如需纸质账单明细,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信用卡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打印。甲方和保证人(如有)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乙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在紧急或乙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乙方将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转告甲方提供的联系人后视为乙方已经告知甲方。

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交易(电子现金圈存)以该交易发生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并须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进行还款;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交易(电子现金圈提)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

2甲方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查询对账信息,若在到期还款日前甲方未向乙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若甲方对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承担该项交易款及可能导致的损失;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3、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

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次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甲方须保证还款账户状态正常并在到期还款日有充足的资金进行自动还款,若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的,以还款账户可转出金额作为还款金额进行还款。若约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导致乙方未足额扣款或扣款失败,乙方不再从甲方指定还款账户补充扣款,还款不足部分须由甲方通过其他方式主动还款至信用卡,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

4、甲方换(补)发新卡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对于还款账号为其他种类账户并因挂失新开等情况出现账号变更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申请还款账户变更,否则导致自动还款失败,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过错的除外)。

5、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或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或将甲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在乙方信用卡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等。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甲方同意乙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甲方所有通达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如有);乙方对甲方在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意同户名账户进行冻结止付及扣划款项,用于偿还乙方信用卡欠款;乙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6如甲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乙方有权基于与第三方机构的授权,代其向甲方收取提供业务或服务应付的款项。

7、甲方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折合年利率18.25%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乙方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

第四条 挂失、换卡与销户

1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受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甲方应立即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信用卡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挂失生效时间以银行记录为准。在挂失正式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挂失生效后因信用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但甲方对该债务和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以及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到他人占用的,甲方应配合乙方调查情况。若甲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受甲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通达信用卡有效期5年,超过有效期卡片即自动失效,但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到期失效而消灭。乙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甲方更换新卡,如甲方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3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业务需要及甲方用卡情况为甲方提供到期换卡服务。甲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如该信用卡停止发行的,乙方有权为甲方更换其他卡种的信用卡,乙方需在换卡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选择不换卡。甲方激活新卡即视为甲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

4、芯片信用卡换卡后,甲方应及时持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移手续,并交回卡。

5、甲方向乙方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并销毁卡片。乙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保留对甲方正式销户前发生欠款的追索权。甲方提出芯片信用卡销户申请时,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否则甲方应在贷记账户正式销户前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圈提或余额转移登记,并交回卡片,由乙方进行剪毁处理。

第五条 其他

1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乙方偿还的债务。

2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调查,并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有权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在本合约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并无需取得甲方同意。

4、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5、甲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性透支,严禁用于套现,更严禁用作违法用途。

6、甲方经乙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乙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乙方对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合约。

7、甲方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信用卡章程》的修改、《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达信用卡收费表》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涉及甲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修改,并依法进行公告,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限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否则视为甲方同意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信用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通达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提交争议信用卡乙方申领机构的分行或激活机构的分行或总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本合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9、本合约经甲方在《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达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或通过乙方网上渠道提交通达信用卡领用申请,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信用卡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通达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10、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6636(省内)、4000096636(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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