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借记卡章程

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达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通达卡是威海市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银行卡的通称,通达借记卡是其中的一个品种。

第二条  通达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简称复合卡)。

第三条  通达借记卡具有存取款,转账结算、POS消费、理财、代理缴费、网上支付等业务功能,通达借记卡与活期存折不联动使用,通达借记卡在使用过程中不允许透支。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通达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申领通达借记卡时,同一有效身份证件需受开卡数量限制。

第五条  复合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六条  通达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通达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含电子现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及发卡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七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复合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复合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复合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复合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复合卡保管不善造成的电子现金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发卡银行不受理芯片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临时挂失期限为5天(自挂失当时算起),持卡人须在临时挂失后5天内到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通达借记卡密码为6位数,申领通达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批量办卡后客户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修改初始密码方可使用,通达借记卡不提供密码信封。

持卡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通达借记卡。持卡人应牢记密码并适时修改。卡片遗失或密码遗忘应及时挂失,在挂失前的资金损失及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小额免密免签是我行与中国银联共同推出的一项银行卡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开通小额免密免签的客户,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IC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闪付”交易时,无需密码和签名即可完成支付。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我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

第十二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3次,通达借记卡账户将被锁定。若持卡人记得密码,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达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若持卡人忘记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通达借记卡,向发卡银行申请密码挂失。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因操作失误、机器故障等原因造成吞卡的,磁条卡在吞卡后9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管辖行办理领卡手续,复合卡可延长为20个工作日。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管辖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通达借记卡在境内银联入网自助柜员机取款,每日累计限额20000元。通达借记卡在境外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助柜员机取款,每日累计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五条  通达借记卡开通自助转账交易时(不含:同一客户号下的账户之间转账、自助设备办理的转账代缴费)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签约,他人不得代理。

第十六条  通达借记卡持卡人不因非其本人申领而受使用限制,但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出售或抵押他人,否则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为保证申请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我行可以暂行停止申请人账户的支付业务,或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关闭账户的部分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通达借记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通达借记卡而附加任何其他条件,不得参与任何欺诈银行的行为。凡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特约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通达借记卡的所有权属于威海市商业银行,持卡人使用通达借记卡必须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本行利益的行为,本行有权收回卡片或废止卡片的继续使用。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营业网点、网站等)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十九条  凡发卡行与持卡人所发生的任何争议,除本章程的规定外,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解决。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威海市商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达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 

 

2009-2023 © 威海市商业银行 版权所有 鲁ICP备05010523号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80号 IPv6

总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9号 传真:0631-5210210 邮编:26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