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章程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通达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信用卡(以下简称“通达信用卡”)是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结算的,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 通达信用卡使用银联标识,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产品等级和服务内容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通达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通达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账户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通达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通达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持卡人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相关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通达信用卡主卡。通达信用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通达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申请表中抄录相关语句并签字确认。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遵守《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达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以及申请表列示的各项提示和规定。

第九条 为审核申请人的通达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的风险管理的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通达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担保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发卡机构对收集、使用的申请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发卡机构查得的征信信息用于通达信用卡申请、贷后管理、异议核查、分期业务授信管理等。申请人亦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将本人的信用信息及担保情况提供给该信用数据库。

第十条 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威海市商业银行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催收合作机构、申办单位以及其他威海市商业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和通达信用卡信息。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和通达信用卡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有权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通达信用卡申请、发卡的种类,并确定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除支持通达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通达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其通达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冻结账户,或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等。

第十四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通达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担保人在持卡人未按期足额清偿其欠款时应承担担保责任,按约定偿还持卡人通达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

第十五条 持卡人领取通达信用卡后,应立即在通达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通达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达信用卡是人民币单币种卡,具备信用消费、取现、转账、还款等功能。持卡人在使用通达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可以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按规定进行透支消费、预借现金等支付结算交易。持卡人可在境内外贴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机上进行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七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内和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凭卡在发卡机构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密码,ATM取现须输入密码。

第十八条 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凭通达信用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持卡人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通达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各类交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组织/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本章程、通达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的有关规定。持卡人使用通达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通达信用卡账户单笔透支限额、月透支限额、ATM或存取款一体机每日取款限额、使用信用额度每日取款限额、在境外取现每日和每月累计限额等,以及电子现金账户单笔交易限额、卡片和账户余额上限等,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通达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通达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通达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通达信用卡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对持卡人在通达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通达信用卡账户,发卡机构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保留向持卡人收取通达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发卡机构将根据《威海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通达信用卡损坏或密码遗失,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或重置密码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通达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通达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或在特约商户消费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通达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威海市商业银行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通达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非现金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第二十九条 通达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年利率18.25%的0.7倍(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在持卡人持有卡片有效期内,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持卡人风险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以发卡机构通知为准。发生变动时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账单、电子邮件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三十条 持卡人通过网点柜台、ATM等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将款项转入本人其他账户而形成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威海市商业银行通达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开始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通达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通达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偿还通达信用卡欠款,须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

第三十五条 主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直接从其指定扣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转入通达信用卡账户,用于归还欠款。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无逾期和逾期1~90天的,上期有欠款时,先还上期应还款额,再还本期应还款额:上期利息、上期费用、上期本金(取现、分期、消费依次冲减)、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本金(取现、分期、消费依次冲减);逾期91天以上的,先还逾期91天以上的本金、费用、利息,再还上期利息、上期费用、上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本金(取现、分期、消费依次冲减)。

第三十七条 主卡持卡人在通达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通达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服电话向发卡机构提出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账户余额为零的通达信用卡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通达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销户申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通达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持卡人还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通达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进行余额领回,并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信用情况,随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以上统称“征信机构”)查询、使用和保存授权人在征信机构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 有权根据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将在双方相关业务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与授权人有关的信息,包括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 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四)有权要求芯片(IC)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五)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通达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在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六)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发卡机构保留收回通达信用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通达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通达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采取相应的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通达信用卡交易,调减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通达信用卡)

(八)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十)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通达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通达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通达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通达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通达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通达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通达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持卡人未能协助发卡机构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2.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通达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3.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通达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CVN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若因通达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等各类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通达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通达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通达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通达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发卡机构提出有关对账单及其中交易的异议,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知悉认可全部交易。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挂失;通达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通达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七)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通达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告。发卡机构修改本章程,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通达信用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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