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章程

威海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本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本行特定的自助服务设施、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短信服务等。本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资金管理、金融理财、收费缴费、电子商务、代理销售等服务。

第三条 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对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及本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凡申请、使用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协议、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可在本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变更和注销,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变更和注销。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行有权对客户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本行根据客户类别、注册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的不同,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信息变更、暂停服务、恢复服务或注销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客户对非主要信息(如客户联系地址等)的变更可通过电子渠道自助办理。因客户提供的信息虚假、缺失或未及时向本行申请办理资料和信息的更新,导致本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发生任何错误的,客户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 本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个人、企业)、注册状态(营业网点注册、自助注册和未注册)、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在营业网点注册的客户,与自助注册和未注册客户相比,可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七条 本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有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和静态密码等。

第八条 客户按照在本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用户名、电话或手机号码等)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的法定监护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依据。本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并应承担上述电子银行操作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结算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存折挂失后,还须及时到柜台补办书面挂失,挂失后的处理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客户安全证书或动态口令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登录网上银行或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新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工具,不得公开或告知他人。如发生客户安全证书或动态口令认证工具损坏或遗失、密码遗忘或锁码,客户应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或致电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因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因本行内部操作风险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本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客户须保证其本行发送的指令明确、合法,客户需要在账户正常的情况下方能通过电子银行各个渠道办理相关业务,由于客户账户异常导致的业务办理不成功,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须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的账号、电子银行用户名、手机号码、查询密码、网银密码、手机银行密码、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因保管不善或设置过于简单等原因被他人猜出、因操作不当被他人窥窃、轻信他人被骗取,或因客户的计算机中毒、中木马、被劫持、客户误用假网站、假电话、假短信、假自助设备等原因被获取,可能导致电子银行账户遭他人非法盗用,发生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电子银行口令卡被他人以偷窥、拍照、复印等方式获取卡片字符内容,或USBKEY、口令卡、签约电子银行业务的手机号码等身份认证介质丢失或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三)客户的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手机等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因遗失、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等重要资料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银行,可能造成部分电子银行业务无法办理、账户信息泄露、无法接收通知等情况。

(五)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被未经允许的其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手机接收的账户及认证等信息泄露、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签约电子银行业务的手机号码时,未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信息更新,将以原手机号码开通的电子银行服务取消的,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六)客户使用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软件未及时更新或未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账户资金被盗、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第十七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登录www.whccb.com,或拨打40000-96636(省内客户拨打:96636)电话,或下载手机银行客户端,或关注微信公众服务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他网址、网址链接、电话号码等登录电子银行。客户收到以本行名义发送的短信,须鉴别是否为本行的短信服务号码:106980006636。

(二)客户须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查询密码、网银密码、手机银行密码、动态口令、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将密码、口令告知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上记录、保存密码、口令。

(三)客户须避免使用用户名、生日、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电话号码、QQ号码、MSN账号等与自己明显相关的、容易被获取的信息,以及单纯的、顺序排列的数字或字母、符号等具有明显规律的信息作为密码;各项密码需设置各不相同,客户应定期修改密码。

(四)客户应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手机号码等,防止因资料泄漏被他人利用。客户重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银行进行变更。变更手机号码时,应及时取消以原手机号码开通的短信服务、变更手机银行登录手机号码。

(五)采取安装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措施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电子设备被他人非法监视、操控。避免在公共计算机、公共电话或可视电话上使用电子银行,并在使用电子银行后及时退出,清除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操作ATM等自助设备时应注意遮蔽,防范他人偷窥密码;避免使用有可疑附加物的自助设备。

(六)客户使用本行账户进行在线支付应仅限于与本行开展在线支付合作的特约商户,不要在来源不明的网站或商户上进行在线支付,防止密码和动态口令泄露。

(七)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拔下U盾等安全介质并妥善保管。

(八)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密码重置、更换身份认证介质等手续。

第十八条 本行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客户账户及资金安全,有权根据客户在银行留存的通讯方式,向客户发送短信、邮件或进行电话沟通。客户接收相关信息后,应积极配合银行共同保障其账户及资金的安全。本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也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如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内容,请不要提供。客户如收到短信或邮件,涉及要求或引导客户输入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口令,或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4000096636服务热线或到本行营业网点查询。

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本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对变更后的收费标准,客户如不接受,应注销本行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条 本行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是暂停或终止客户电子银行服务,但电子银行服务暂停或终止并不意味着暂停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客户仍应承担因暂停或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一) 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时提供了伪造或虚假信息的。

(二) 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故障、差错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本行有权从客户账户中扣划相应的不当得利所得;

(三)客户利用本行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或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三) 发生他人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四)客户注册后连续2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五)客户未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用且电子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电子银行相关费用。

(六) 客户申请电子银行服务所涉及全部账户已经销户等。

(七)客户不遵守本行相关业务交易规则恶意操作,或存在诋毁、损害本行声誉或攻击本行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八)客户办理使用特定终端信息(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设备识别码等)的电子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信息后未及时通知本行更改,造成本行无法为终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应服务。(九)其他本行认为可能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未经客户授权,不会向第三方提供客户敏感信息,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行有权基于预防电子欺诈的目的或外部有权机构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本行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不介入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客户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银行的款项。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致电本行客服热线40000-96636(省内客户拨打96636)及微信公众服务号或到周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第二十五条 本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本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章程、增补相关条款或对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该修订或增补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协议与本行协商解决。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攻击本行电子银行系统,不应诋毁、损害本行声誉,本行保留在此情况下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行制定、修改并解释。本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本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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